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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购买咨询] 耳机大家坛二手物品交易规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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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4-5-13 00:00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耳机大家坛二手物品交易规则

第一条 耳机大家坛为了促进网友间交流,互通有无,特开设二手交易区。为了规范通过本坛进行的物品交易,尽可能的避免各种“不如实交易”的发生,特制定本规则,凡通过本坛交易区进行的交易均应遵守本规则。

第二条 交易双方应遵守的原则:交易双方应该本着“诚实、守信”的原则完成整个交易过程。“诚实、守信”原则具体应体现在以下几方面:

a) 卖方应真实细致的描述物品的成色、质量、性能及其它和物品有关的情况,不能含有虚假、夸张成分或者刻意隐瞒物品缺陷;
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提供物品来源信息(一手或者二手),以及购入价格,卖方隐瞒或者虚报,视为提供虚假信息。对于故意编造物品来源,二手低价收入高价卖出者,封用户名。
  鉴于国内有大量打口(包括未打到盘片的)和洋垃圾CD碟片,此类碟片品质参差不齐,价格低廉,与正规的正版碟片相差极大,因此转让碟片时,必须明确注明是否为打口或者洋垃圾碟片,不得以所谓“原盘”来含糊其词,如因未明确说明而引起交易纠纷所有责任由碟片销售者负责。



b) 卖方能准确提供物品的最初购买时间、价格、是否有维修史以及其它买方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;

c) 买方收到物品后应客观、公正的评价物品,不可故意贬低物品价值;

d) 价格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,但是卖方出价应该合理,买方不得恶意压价;

e)对于本来无意参与交易的网友,不得对交易物品(价格)采取恶意贬低或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。

f) 买方应按双方商定的交易价格、付款时限、付款方式向卖方付款;

g) 交易双方均应遵守双方在交易过程中达成的协议,如:卖方承诺的保修期、物品邮寄费用由谁负担等;

第三条 交易双方可商定选择通过淘宝交易或者论坛中介进行交易,有关交易中介的详细说明请参见“耳机大家坛二手交易中介规则”。

第四条 对于“不如实交易”的处罚:

a) 对“不如实交易”的界定:凡违反本坛第一条“交易双方应遵守的原则”的行为,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的均可认为是“不如实交易”:

I. 未能真实细致的描述物品的成色、质量、性能以及对物品的描述中含有虚假、夸张成分,刻意隐瞒物品缺陷的;

II. 采取“先款后货”方式交易的,卖方在收到买方汇款而故意拖延寄出物品、拒不寄出物品、或者寄出的物品与双方商定的交易物品有本质不同的;

III. 采取“先货后款”方式交易的,买方在收到卖方物品后,拖延汇款或者拒不汇款,并无任何理由的;

IV. 卖方不履行保修协议的,包括保修的时限、邮寄物品的费用等;

V. 交易双方不履行在交易过程中的其它约定的;

VI. 在交易过程中“演双簧戏的”;

b) 为什么要对“不如实交易”进行处罚:网络本身就是一个虚拟的世界,但这个虚拟的世界又连接着我们每个人,所以这个虚拟世界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现实世界的一部分,对于那些不如实的交易,本坛是强烈谴责的,这将严重影响网友间的信任,干扰网友间的情感交流,欺骗网友的感情。因此对于通过本坛交易区进行的不如实交易,本坛将采取严厉措施进行处罚。

c)对“不如实交易”的肇事者,一经查实,视情节轻重,将给予以下处罚:

1. 扣威望、发贴警告
2. 封用户名
3. 封IP地址

第五条
1、对于交易诈骗行为,受害人可直接向公安机关举报。
2、根据国家法律规定,因交易纠纷等,不可随意公布他人隐私信息(不包括对方自行公开的QQ号等信息)。相关法律责任由发布者自行承担。

第六条
二手交易区禁止发布商业广告,禁止职业倒买倒卖渔利的行为,一经查实立即删贴并封用户名。任何人不得销售假冒产品,如有发现予以删贴,多次或批量销售假冒产品者直接封用户名。(二手交易卖主有定价的权利,可依据市场行情自由定价,非职业贩子,少量器材销售价格高于入手价格,且已自用一段时间的不视为倒买倒卖。但如故意隐瞒物品来源等信息参照第二条不实交易处理。)


第七条
二手交易区禁止“搭车”销售行为,不得在他人的销售主题里跟贴发布自己的销售信息,如有发现一律删除。

第八条
禁止二手商贩恶意砍价大量收购二手器材的行为。如有发现予以警告或封用户名。


第九条
由于运输途中出现问题而导致货物损坏或者丢失的情况,原则上应当有卖方承担责任,在此特别提醒卖方要重视这个问题,妥善包装,尽量不要使用邮政普通邮寄方式,以避免出现双方都不愿意出现的情况。

第十条
禁止任何先款、先货交易以及由论坛某人担保交易,包括网站版主等所有人员均不得违反这条规定。有骗子通过盗取老会员或者特殊用户组用户名,发布廉价物品,要求先款交易诈骗等已出现多次,大家切勿上当!

第十一条
本规则解释权属“耳机大家坛”


附:关于物品成色的详细说明(仅供参考):

  九九成新:接近新品,未使用过但缺原包装,或有包装及附件但包装和附件已用过,肉眼见不到使用的痕迹,这个成色的关键是没使用过;

  九五成新:使用过,成色很新,外观无使用过的痕迹;

  九成新:有磨损或外观有轻微花痕,但外观完整,无掉漆和外观损伤;

  八五成新:有少许磨损或轻微掉漆,无外观损伤;

  八成新:有划痕或者明显的使用痕迹,无维修史;

  七至八成新:以下有明显的划痕或明显的维修史,但不影响成像和功能正常;

  七成新以下:外观磨损,有维修史



特别提示:交易建立在双方认可的价格上,达不成一致就不要交易,不得使用攻击性语言,进行人身攻击者按论坛规则有关规定处理。
发表于 2003-12-18 00:00 |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苏州市
支持!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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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4-2-11 00:00 |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山东省泰安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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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4-3-5 00:00 |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陕西省西安市
写的好!!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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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4-4-3 00:00 |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省茂名市
好啊
强烈支持!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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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4-4-7 00:00 |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湖北省武汉市
以后不敢说99新拉~~   说98新~~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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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楼主| 发表于 2004-4-14 00:00 | 显示全部楼层
第二条 a 款加入以下新的条文,2004年4月13日起实施:
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提供物品来源信息(一手或者二手),以及购入价格,卖方隐瞒或者虚报,视为提供虚假信息。如果交易未成功,或者交易后同意退款撤销交易,警告处理,并发贴通告,累计两次警告封用户名,交易完成后如卖方不退款撤销交易,封用户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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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4-10-25 20:56 |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扬州市
支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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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4-11-5 07:57 |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西省萍乡市
实不相瞒,我是初来乍到者,我很担心这些规则的有效性!如果所得大于所失,谁又难保不会骗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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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5-3-17 20:44 |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山东省青岛市
支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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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5-4-16 09:31 |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北省保定市
原来新旧程度是这样判定的,希望那些卖东东的都来关注一下,就不会出现歧义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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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5-4-25 23:00 |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省深圳市
支持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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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5-6-30 20:49 |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四川省成都市
顶!支持啊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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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5-7-1 09:21 |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扬州市
下面是引用AKG4r于2005-06-30 20:49发表的:
顶!支持啊!
你真水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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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5-7-1 17:40 |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四川省成都市
没办法啊,大家都拼命呢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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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5-7-22 18:32 |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苏州市
那请问斑竹,那作为新手应该怎么才能转让呢?  发帖子老是被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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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5-7-22 20:33 |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四川省成都市
下面是引用beardong于2005-07-22 18:32发表的:
那请问斑竹,那作为新手应该怎么才能转让呢?  发帖子老是被封
直接申请中介就可以了.毕竟网络的东西,人还是相信威望高的啦,呵呵...理解一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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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5-7-22 21:07 |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苏州市
唉~明显是要为自己的东西打个帖子说明说明的挖,一说斑竹就封~明显是看不起咱们新人挖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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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5-10-19 13:19 |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湖南省长沙市
哈 原来新旧是这样界定的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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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6-2-7 01:18 |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吉林省
几成新的想法不错!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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