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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帖最后由 luke_s 于 2024-11-7 22:02 编辑
不谈买卖契约(说一句,说契约的话,有时候无理由里附带条件的条款也是精心藏过的),单论对我们在这讨论的产品---耳机hifi制品---的合理性。
我不赞同数码产品"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",类比手机哪怕是万用表这些已经几乎全行业适用无理由的产品,hifi产品的价值除了保护膜、包装盒拆开这些近亲类产品同样会贬损的部分,并没额外贬损什么。
包装拆开是一样的,划痕,指纹这些对手机的影响显然更大,毕竟hifi品主要是听,手机更多还要看,而且还要拿出去看的,手机还有激活后,系统还原的软件成本。
所以我是不认同楼主标红保护法的这条来合理化这个行业的"有条件7天无理由"的。
hifi这边普遍用的(得表扬一下声音不满意退货和提供试听机的商家了,大家认准这些买哈)的不拆封条件,我觉得不是匹配这个"价值贬损较大"条目,而是由于从业者不接受这个市场和行业规模所限而产生的 "退货返厂复位成本"---就是返厂重新翻新(清洁甚至重做表面)+包装的成本。这个在大批量的手机行业,是一个非常规范的运营流程,可是我们这个行业的规模化、规范化程度远达不到,厂家、商家普遍不愿意支付这样的运营成本(即使单机毛利是远高于手机这种标准化产品的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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