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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1楼
发表于 2024-2-23 18: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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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市场监管总局《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》
第二章 不适用退货的商品范围和商品完好标准
第六条 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:
(一)消费者定作的商品;
(二)鲜活易腐的商品;
(三)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;
(四)交付的报纸、期刊。
第七条 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,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:
(一)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,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;
(二)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;
(三)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、有瑕疵的商品。
第八条 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。
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、功能,商品本身、配件、商标标识齐全的,视为商品完好。
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,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、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。
第九条 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、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,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,视为商品不完好。具体判定标准如下:
(一)食品(含保健食品)、化妆品、医疗器械、计生用品: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;
(二)电子电器类: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、改动,破坏、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、指示标贴、机器序列号等,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,或者产生激活、授权信息、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;
(三)服装、鞋帽、箱包、玩具、家纺、家居类:商标标识被摘、标识被剪,商品受污、受损。
所以:耳机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,是肯定违反规定的。对于这样的行为,属于霸王条款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,可以举报处罚的。耳机拆封后,属于法定的情形不适宜二次销售,可以拒绝适用该条款。但不能一概拒绝适用,我买了一个耳机,压根未拆封你凭什么不给退货?
规定就是这样,是否完全合理不讨论。立法初衷是给予消费者后悔权,不这么规定,就会造成该条款豁免情形的滥用。但反过来又有消费者在滥用该条款,法律就是这样,不可能涵盖所有情形,但一旦实施,就得去遵守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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